湖南天一消防有限公司

湖南钢一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天一消防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民初9132号之一
原告:湖南钢一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1348号湖南钢材大市场柳5栋112号。
法定代表人:盛伟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迎,湖南方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杨,湖南方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天一消防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西办事处鸿升社区朝阳路2168号(泽云广场9栋1301室)。
法定代表人:方贻满。
原告湖南钢一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天一消防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钢一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天一消防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湖南钢一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钢一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天一消防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90元,由原告湖南钢一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雷金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用之
书 记 员 冯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