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一消防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天一消防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702民初4174号 原告:***,男,198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一般授权。 被告:湖南天一消防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文艺路街道韶山北路84号栋16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与湖南天一消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一消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受理。2022年8月17日,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天一消防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天一消防向原告支付质保金41308元,并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二、判令天一消防向原告支付劳务款34000元,并自2017年7月17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就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三组证据,并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 天一消防辩称:1、本公司已按约支付工程款,原告主张的工程签证费用34000元已包含在结算款中,原告系重复主张;2、答辩人未支付质保金系因为被答辩人未履行保修义务,答辩人安排第三方维修后,依约抵扣相关质保金,答辩人不再欠被答辩人任何款项;3、被答辩人主张的质保金已超过诉讼时效。天一消防对其辩称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两组证据。 对***提交的决算单,天一消防对其记载内容除***书写的部分内容提出异议外予以认可,认为***书写部分系其事后擅自添加。本院结合第二组证据中的相关签证单记载内容,并鉴于天一消防作为案涉消防工程承包人能够提交原件予以核实且经本院责令提交而仍未提交的情形,采信***提交的该份证据。对***提交的签证单,天一消防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可。对于***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结合出庭证人证言,本院予以采信。对于天一消防提交的证据,证言部分因证人未出庭作证,书证的关联性无法确认,本院均不予采信。依据采信证据,结合当事人庭审**,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1、天一消防因承包致远.落路口2#3#4#5#7#8#10#11#**及地下室消防安装工程,与***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工程完工后,***与天一消防共同签署了决算单。该决算单第一条载明,消防验收日期2017年6月11日,物业移交日期2017年7月17日。决算单第三条载明,本工程人工工资总额为826175元,其中质保金为合同金额的5%,为41308元,质保期为消防验收后两年,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不计息付清。决算单第四条签字及意见部分,***签署了“同意,但此金额不包含签证部分。”的意见,天一消防项目经理、工程部长、造价员、财务经理、总经理均在决算单该部分依次签署了意见。决算单上总经理***最后落款时间为2018年1月26日。其中,工程部长的意见系由天一消防董事长***签署。2、***自认天一消防共计向其已支付工程款784867元。天一消防在庭审中亦对该已付工程款额度予以认可。3、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建设方常德市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监理方中通服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施工方天一消防共同向***陆续签署了落款时间分别为2016年6月1日、2016年3月6日、2017年3月14日、2017年3月15日、2017年3月16日、2017年3月17日、2017年4月6日、2017年4月22日、2017年4月26日的工程量签单共九份。该系列签证单载明的工程内容均为增量工程或改动、移位工程。上列工程量签单工资总额为34000元。4、***向天一消防多次主张案涉工程质量保证金及增量工程款未果,遂具状诉至本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案涉工程量签单工程款是否已包含在决算单中?首先,***向本院提交了决算单,该决算单中***签字部分有不包含签单部分工程量的意思表示,虽然天一消防辩称该部分内容系***单方添加,但其作为案涉消防工程承包人,能够提供决算单原件而不提供,其行为有违诚信诉讼原则,本院据此依法采信***的诉讼主张;其次,从本案系列工程量签单内容审查,均系增量工程或改动、移位工程,从逻辑上应理解为合同外增加工程,天一消防称该部分工程已包含在决算单中,在其完全可以提供相关劳务分包合同的方式证明合同内容予以抗辩而未提供的情形下,本院采信***的主张。因此,应予认定案涉工程量签单工程款未包含在决算单中。2、案涉质量保证金应否予以退还?依据决算单记载事项,天一消防应于案涉消防工程验收后两年一次性向***付清质保金,决算单还载明,该消防工程于2017年6月11日验收,因此,天一消防应于2019年6月11日向***付清质保金,天一消防未按期向***付清质保金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天一消防既未向本院举证证明何时以何种方式通知了***履行保修义务而***拒绝履行,其所举记账凭证亦不能证明与案涉工程具备关联性,本院对其关于垫付了工程维修款,该款应予冲抵的抗辩主张依法不予支持。3、案涉相关诉讼主张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所举微信聊天记录与出庭作证证人证言能够证明其向天一消防主张案涉质保金及增量工程款的事实,其诉请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湖南天一消防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质保金41308元,并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7%向***支付逾期利息; 二、湖南天一消防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工程款34000元,并自2017年7月17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7%向***支付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1元,由湖南天一消防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艾 军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齐娟娟 书 记 员  唐 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