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一消防有限公司

原告湖南天一消防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702民初3704号
原告:湖南天一消防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西办事处鸿升社区朝阳路2168号。
法定代表人:方贻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吉学,该公司行政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永安楠沙居委会*组。
委托代理人:**,常德市法学会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湖南天一消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一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天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不予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000元;2、判令不予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4862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一公司不服常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常劳人仲字103号仲裁裁决,故向本院提起诉讼,但天一公司据以提起本案诉讼的(2018)常劳人仲字103号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天一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湖南天一消防有限公司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