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执2151号
申请执行人:株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北路199号神农文化休闲街B地块6栋。
法定代表人:唐志明,系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被执行人:湖南圆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818号长城华都公寓21012。
法定代表人:易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唐名扬,男,199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被执行人:易慎,男,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被执行人:田放洋,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被执行人:吴志勇,男,196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株洲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圆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唐名扬、易慎、**、田放洋、吴志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湘0211民初5100号执行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同意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履行期限且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211执21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欧阳建新
审判员 杨 杰
审判员 张 轶 强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博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