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圆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湖南圆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民初437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5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敦龙,湖南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圆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818号长城华都公寓21012。
诉讼代表人:余泽维,湖南圆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被告:易文,男,汉族,1968年7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被告:***,男,汉族,1981年12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
原告***与被告湖南圆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易文、***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为湖南圆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涉及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由债务人企业住所地基层法院审理更为适宜,且已经报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曹 彦
审判员 王真铮
审判员 旷学瑛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