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民辖终1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圆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818号长城华都公寓21012。
法定代表人:易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凯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红旗北路3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30200574344590E。
法定代表人:陈锋。
上诉人湖南圆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凯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22)湘0202民初28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湖南圆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一、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二、上诉人进入破产程序后,被上诉人凯风公司欠付的工程款属于上诉人的破产财产,应由管理人追收,第三人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被上诉人无权直接要求凯风公司向其承担责任。请求本院:一、撤销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22)湘0202民初2867号民事裁定;二、将本案移送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上诉人***系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了湖南圆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凯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2)湘0202民初2454号】的诉讼。之后因湖南圆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导致***诉讼地位表述形式的变化,但此变化未影响其诉请,亦未改变其所主张的与湖南圆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凯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律关系,故本案实质上系(2022)湘0202民初2454号案件的延续。而此案受理时间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人破产一案之前,故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于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柳志军
审判员 颜松喜
审判员 陈 红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罗龙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