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圆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张某某与唐某某、湖南圆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103执388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 被执行人:唐某某 被执行人:湖南圆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某某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0年4月14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20)湘0103民初3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截止至2020年8月19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000000元、利息2000000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52500元,并应承担案件诉讼费36343元、执行费57582元,共计61464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圆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唐某某的银行存款614642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