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104民初13078号
原告:湖南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法定代表人:齐某。
被告:易某,男,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3302119********。
被告:李某,男,197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下花桥镇,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
被告:陈某,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苗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
被告:湖南某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易某。
第三人:长沙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湖南某公司在本院依法于2024年5月9日向其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