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圆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湖南某公司与被告易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104民初13078号 原告:湖南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法定代表人:齐某。 被告:易某,男,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3302119********。 被告:李某,男,197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下花桥镇,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 被告:陈某,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苗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 被告:湖南某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易某。 第三人:长沙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湖南某公司在本院依法于2024年5月9日向其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