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05执4123号之一
关于重庆华冠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华诚兴业国际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重庆华冠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渝0105民初22983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义务人华诚兴业国际建工有限公司偿还1069773.31元。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除扣划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77436.92元,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本院还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其相关消费,但本案仍未能全部执行兑现,未能兑现的金额为892336.39元,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渝0105执41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鲍伟来
审 判 员 黄泰萌
审 判 员 秦延旭
法官助理 刘 伟
书 记 员 巫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