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33369号
原告:***,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诚兴业国际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太平园东三街73号1层。
法定代表人:张彬。
原告***与被告华诚兴业国际建工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96.6元,减半后收取354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亮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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