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洪磊与淮南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323执0792号
申请执行人:洪磊,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皇店村洪庄32号,身份证号340323197305100071。
被执行人:淮南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323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淮南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款128874.50元,案件受理费2620元,执行费1832元,但被执行人淮南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淮南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133326.5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