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民终21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南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北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52481Y。
法定代表人:李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鑫,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亿鑫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迎宾北苑58栋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0691061372。
法定代表人:王金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光奇,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淮南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亿鑫架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22)皖0311民初9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淮南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淮南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淮南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758元,减半收取2379元,由淮南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许家才
审 判 员 潘伟荣
审 判 员 罗正环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毛婉月
书 记 员 施 微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