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某有限公司;淮南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皖0404民初106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明亮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开发区倪冲路以东,龟灵路以北3#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343887221D(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淮南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奄区人民北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40015025241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安徽明亮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淮南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15日作出(2026)皖0404民初1067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淮南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7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6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明亮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淮南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协商,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明亮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淮南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7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 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