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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民初5882号 原告:***,男,1962年1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告:***,又名***,男,1981年1月4日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被告:江苏博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双龙小区祥龙商住楼118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常乐镇。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1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原告***与被告***、江苏博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因被告已给付款项、纠纷已解决为由而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