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民初5882号
原告:***,男,1962年1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告:***,又名***,男,1981年1月4日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被告:江苏博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双龙小区祥龙商住楼118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常乐镇。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1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原告***与被告***、江苏博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因被告已给付款项、纠纷已解决为由而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