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02民初448号
原告:江苏长江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产业园银焰路16号。
法定代表人:严月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拓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拓峰科技股份有有限公司,住杭州市西湖区西园七路6号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人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春放,该公司员工。
关于原告江苏长江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拓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长江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长江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09元,减半收取2804.5元,由原告江苏长江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健
审判员姜莉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