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江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扬州新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爱利丝科技(扬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02民初1195号
原告(反诉被告):扬州新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翠柳苑现代广场****。
法定代表人:徐登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春明、杨柳,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爱利丝科技(扬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经济开发区创业路**
法定代表人:刘方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广桂、夏语,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长江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扬州市广陵经济开发区银焰路**/div>
法定代表人:朱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克震,该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扬州新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爱利丝科技(扬州)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长江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被告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扬州新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爱利丝科技(扬州)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审 判 长  朱俊康
人民陪审员  薛建华
人民陪审员  陈粉喜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谭清丽
书 记 员  宁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