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江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长江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辽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民申27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一审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长江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月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辰,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一审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辽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乐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栋梁,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书领,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江苏长江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辽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6民终1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江苏长江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彦凯
审判员  张志宏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闫 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