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内0627执26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江苏长江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
法定代表人严月兰,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辽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管金文,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江苏长江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辽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6民终15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辽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辽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辽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
XXXXXXXXXXXXXXXXXXXX_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64665.00元,
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屈鹏飞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