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0民终16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长江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产业园银焰路16号。
法定代表人:严月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拓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园七路6号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人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江苏长江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拓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7)苏1002民初4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二审出现新证据,导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7)苏1002民初40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长江重工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0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集成
审判员*晗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