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413执733号
申请执行人:辉县市百泉镇金都石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782MA40FPW833,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市百泉镇***。
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江苏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137389811L,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永兴南路19号8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
关于辉县市百泉镇金都石材经营部与江苏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江苏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江苏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4485.78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