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丰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丰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民终22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垒,江苏远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丰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幸福东大街19号长乐小区四层。
法定代表人:王锦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龙彪,盐城市大丰区大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江苏丰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案件,不服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21)苏0982民初49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7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江苏丰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书面同意***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21)苏0982民初499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4190元,减半收取7095元,由***负担4000元,由丰泽公司负担309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190元,减半收取709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卫权
审 判 员 俞静云
审 判 员 裴葭嘏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晏子扬
书 记 员 吴珺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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