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丰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睢宁县泰宁建材有限公司、江苏丰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4民初474号之二
原告:睢宁县泰宁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5884595165,住所地徐州市睢宁县宁江工业园北外环南侧、西渭河西500米。
法定代表人:王道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健、方海洋,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丰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729298155H,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幸福东大街19号长乐小区综合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王锦才。
被告:江苏丰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睢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MA1X2F8521,住所地徐州市睢宁县王集镇工业集中区7号。
负责人:谢亚昇。
被告:***,男,1956年3月25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高峰,男,1963年8月28日生,汉族,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告:宋达仕,男,1965年5月22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原告睢宁县泰宁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丰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丰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睢宁分公司、***、高峰、宋达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睢宁县泰宁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丰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丰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睢宁分公司、***、高峰、宋达仕的起诉。
审 判 员 张晓亮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丁梦晗
书 记 员 王 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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