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922执1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3月2日生,汉族,住滨海县。
被执行人:江苏丰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729298155H,地址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王锦才。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丰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该案滨劳人仲案字(2021)第160-1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苏丰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丰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760.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贾广斌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陈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