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324执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丰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729298155H,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李智生,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徐州天润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5511608606,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江苏丰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徐州天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同时被执行人已支付申请执行人3112139元。因上述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致使本案在法定执行期限届满前无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苏0324执2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黄 坤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