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22民初5615号
原告:***,男,195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男,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第三人:江苏丰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幸福大街19号长乐小区综合楼4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和、第三人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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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