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1402民初6583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设备机具租赁分公司与被告江苏绘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邹广国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设备机具租赁分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查,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设备机具租赁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设备机具租赁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孟吉民
法官助理赵磊
书记员胥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