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绘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绘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民监30号
原审原告:***,女,1962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原审被告:江苏绘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福寿路368号,组织机构代码13861609-4。
法定代表人:郭继平,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郭继平,男,1963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原审被告:冒凤明,男,1977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原审被告:江苏泽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福寿路368号,组织机构代码58840095-2。
法定代表人:郭凡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郭凡洁,女,1986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原审被告:洪春芳,男,1949年3月7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江苏绘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郭继平、冒凤明、江苏泽润贸易有限公司、郭凡洁、洪春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皋商初字第13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李斯武
审判员  姜 燕
审判员  刘名节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