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2财保34号
申请人:南通万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万寿南路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20682796122846K。
法定代表人:宋小忠。
被申请人:江苏绘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福寿路3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206821386160943。
法定代表人:郭继平。
申请人南通万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城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绘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绘天公司)追偿权纠纷,申请人万城公司申请冻结被申请人绘天公司银行存款2043853.76元人民币财产或查封等额财产,由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万城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绘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43853.7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小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沙凤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