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雄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苏州市相城区黄桥集体资产经营公司、江苏建雄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7执7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黄桥集体资产经营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桥镇新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益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少霞,系苏州市相城区黄桥集体资产经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江苏建雄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桥镇。
法定代表人:杨建荣,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黄桥集体资产经营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建雄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07民初15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江苏建雄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相城区黄桥集体资产经营公司欠款6902000元,并支付原告利息(以6902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5%自2012年1月10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需扣除自2012年1月10日至2013年3月27日的活期存款利息33020.93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77542元,由被告江苏建雄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江苏建雄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交付给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市相城区黄桥集体资产经营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979542元,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责令其于2021年2月26日前到庭并履行义务,上述执行文书由被执行人签收,但到期后,被执行人均未到庭申报财产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2021年8月5日通过网络总对总查控平台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等财产进行查询,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8月4日,本院干警赴苏州市相城区黄桥镇对被执行人江苏建雄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进行实地调查,未找到公司下落,据周边群众反映,该公司已拆迁现去向不明
4、经关联案件检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江苏省范围内有作为原告及申请人的案件
5、本院于2021年8月9日向与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申请人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申请人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于2021年8月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本案申请执行标的的6979542元,执行到位0元,尚余执行标的的6979542元、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等及当时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木林
审判员  邹建良
审判员  路宽成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叶成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