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雄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高新区浒关分区建固钢管租赁站、江苏建雄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5执24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高新区浒关分区建固钢管租赁站,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浒关分区建林路801号2幢12室。
法定代表人:李惠珍。
被执行人:江苏建雄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桥镇。
法定代表人:杨建荣。
申请执行人高新区浒关分区建固钢管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江苏建雄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05民初52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一、被告江苏建雄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新区浒关分区建固钢管租赁站支付建筑设备租金129714.5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29714.5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4%自2019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江苏建雄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新区浒关分区建固钢管租赁站赔偿律师费损失10000元。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96元,减半收取1748元,由被告负担。后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63791.5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应当负担的执行费2357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1年6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材料,皆因无人签收而被退回。被执行人迄今未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2021年6月8日、7月21日、9月24日,本院通过最高院“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用银行存款。
三、2021年6月8日、6月10日、7月21日、9月24日,本院通过最高院“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E×××××的机动车一辆,查封期限截至2023年7月7日。因未能实际控制上述车辆,故本院暂无法处置,申请人应于上述车辆查封期限截止前30天向本院申请续封,逾期未申请的,由申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四、2021年6月10日、7月21日、9月24日,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在苏州范围内不动产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在苏州范围内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系通过公告方式送达相应法律文书,执行中邮寄被执行人的法律文书亦均因无人接收而被退回,经申请人同意,本院不再赴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本院通过关联案件查明,被执行人另有多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尚未履行完毕。
五、2021年9月26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可以通过临控、悬赏保险的方式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其表示不需要。因被执行人为营利法人,其不能履行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履行能力,本院已告知申请人可向被执行人工商注册地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申请人对本案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且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六、截至2021年9月27日,本案共执行到案款0元,尚有执行款163791.5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2357元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谈话笔录,邮寄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的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且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苏0505民初52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嵇建平
审判员  李 凯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国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