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5执2428号
申请执行人:高新区浒关分区建固钢管租赁站,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浒关分区建林路801号2幢12室。
法定代表人:李惠珍。
被执行人:江苏建雄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桥镇。
法定代表人:杨建荣。
申请执行人高新区浒关分区建固钢管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江苏建雄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05民初52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建雄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高新区浒关分区建固钢管租赁站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63791.50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2357元,合计166148.50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建雄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6148.5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马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