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雄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1105某某与苏州市吴中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建雄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6民初1105号
原告:***,男,1961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根,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逸洲,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市吴中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苏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邱晓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国平,江苏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建雄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桥镇。
法定代表人:杨建荣。
被告:曹有为,男,1979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苏州市吴中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建雄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曹有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258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85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亚光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徐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