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中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湖州美克木业有限公司与江苏江中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503民初4528号之一
原告:湖州美克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柏树村横三路128号-1。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辉,北京隆安(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江中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吴窑镇鲁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沈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湖州美克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江中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湖州美克木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州美克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属其自己行使诉讼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州美克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26元,减半收取计2413元,财产保全费1720元,合计诉讼费4133元,由原告湖州美克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汪倩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