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108执2479号
申请执行人鹿泉区旺程石材经销部,住所地鹿泉区华北石材城E区9号。
被执行人江苏江中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吴窑镇鲁班路18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8民初27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江苏江中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苏江中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江中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068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于320680元的财产。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康全海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