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巨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泰安久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巨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682民初4110号
原告:泰安久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马庄镇王家官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效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倩,山东同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巨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十里路1幢、2幢、3幢、4幢。
法定代表人:朱益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霞,江苏厚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笃,江苏厚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泰安久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保公司)与被告江苏巨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久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倩及被告巨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久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809695.68元以及自2022年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计算的违约金;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外墙保温架板买卖合同,双方就朗轩鸿府工程项目部钢丝网架板物资采购事项达成一致协议。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货物,但被告尚未支付货款,现被告欠原告809695.68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巨业公司辩称,对欠付原告货款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是对违约金的计算不认可,应当按照合同第8.5条的约定计算,不超过实际欠付金额的1%。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原告久保公司作为乙方(供货方),被告巨业公司作为甲方(采购方),双方签订外墙保温架板买卖合同,约定了产品名称、品种、规格、数量、价格、质量标准及技术要求、交货及验收方式、结算与货款支付、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采购产品为钢丝网架板,合同含税总价4770750元,其中第五条结算与货款支付第一、二项约定,乙方供应的每批货物经甲方验收合格后5日内双方出具结算单,结算单数量累计达到6000平方米时,开具结算价款全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应在开票之日起5日内将发票送达甲方,甲方收到发票后3日内在国家税务总局查验平台查验确认并认证通过后5日内将货款的70%支付到乙方提供的账户,项目供货完成,甲方收到乙方最后一批货款发票后5日内将合计货款的15%支付到乙方账户,供货结束三个月内双方结清全部货款。第八条违约责任第五项约定,甲方超过合同约定日期付款,乙方有权通知甲方及时付款,甲方自收到通知之日后15日内仍不履行付款义务的,每逾期一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乘以逾期货款金额向乙方支付逾期货款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实际欠付金额的1%,原告久保公司已足额开具了增值税发票。2021年12月8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巨业公司尚欠付金额809695.68元,原告索款无着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根据原告久保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22)苏0682民初41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巨业公司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为此原告支出保全申请费4770元。
以上事实有外墙保温架板买卖合同、对账单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时间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本案中,原告久保公司与被告巨业公司自愿签订的《外墙保温架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合同签订后,原告久保公司已按约交付了钢丝网架板,经双方对账,截止2021年9月29日尚欠货款809695.68元,经原告催要,被告巨业公司至今未给付,责任在被告,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809695.68元欠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应如何计算,合同约定违约金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总额不超过实际欠付金额的1%,考虑原告久保公司资金被占用期间确有一定的利息损失,且逾期时间较久,合同约定的不超过欠付金额1%的违约金明显低于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本院予以增加,原告久保公司主张自2022年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九十八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巨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泰安久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809695.68元并承担违约金(以809695.68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50元、保全费4770元,合计10720元,由被告江苏巨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按照本院提供的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沈飞宇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