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26民初170号
原告:***,男,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巨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如城街道十里路1幢、2幢、3幢、4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综合保税区港兴三路北段未来创业广场1号楼17层1707室。
法定代表人:冒季根,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冒季红,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巨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冒季红、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因与被告冒季红达成和解,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98元,减半收取计629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卢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