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巨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巨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如皋西部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民终51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巨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十里路1幢、2幢、3幢、4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如皋西部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379号(镇企业服务站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南通西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安定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如皋高新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南街道万寿南路999号(如皋高新区8号楼3A08-39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男,1973年6月29日生,住如皋市。 原审被告:***,女,1973年9月14日生,住如皋市。 原审被告:***,女,1971年4月10日生,住如皋市。 上诉人江苏巨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如皋西部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南通西本商贸有限公司、如皋高新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20)苏0682民初89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巨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30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江苏巨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巨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996元减半收取12498元,由江苏巨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 卓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陆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