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丽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181执553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丹阳市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6月11日生,汉族,住丹阳市。

被执行人:***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7851146,住所地丹阳市。

被执行人:***,女,1972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丹阳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8作出的(2018)苏1181民初27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9046680元,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的执行费。

经查,2018年12月10日,申请执行人在立案时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经本院传票传唤,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

2018年12月17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及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4928.09元,该款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余款尚未履行;被执行人***名下登记了牌照号为苏L×××××、苏L×××××、苏L×××××、苏L×××××的汽车已被本案查封,查封期限为2019年5月17日至2021年5月16日,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如需续封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书面向本院申请,否则查封期限届满查封措施自动解除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2019年5月17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由于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2018年12月25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8年12月27日,本院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查找其下落,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庭申报财产并履行义务,因其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作出对被执行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2019年1月21日依法作出对被执行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其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018年12月20日,本院依法通过不动产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登记了位于丹阳市××丝绸路商住楼××、××号商铺有抵押且已被多案查封;被执行人***与***共有的位于锦尚名都29幢103室及7车库、锦尚名都43幢104室及8车库的的房地产均有抵押且已被本案查封,上述查封期限为2018年8月28日至2021年8月21日,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如需续封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书面向本院申请,否则查封措施自动解除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上述房地产抵押且已被本案查封。申请执行人也明确表示不需要法院对上述财产进行处置,待处置本案参与分配。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的保险保单,期限为2019年1月17日至2020年1月16日止;并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的保险保单,冻结期限为2019年1月3日至2020年1月2日止,也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2019年5月20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和享有的权利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备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案标的未能执行到位,是因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1181民初27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张 忻

审判员 虞 韵

审判员 沙军荣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 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