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1**执3***3号
申请人:***,男性,***年10月26日出生,51岁,汉族,证件号码321181***10267973,住丹阳市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性,1971年6月11日出生,47岁,汉族,证件号码32111919710***10834,住丹阳市。
被执行人:***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机构代码:69785114-6,住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性,1972年10月18日出生,45岁,汉族,证件号码321119197210180824,住丹阳市。
申请执行人**二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8日作出的(2018)苏1181民初2765号民事判决,本院立案案号为(2018)苏1181执3***3号。本院经审查发现,被执行人已就(2018)苏1181民初2765号民事判决书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本院认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为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现因被执行人提起上诉,则本院(2018)苏1181民初2765号民事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对***的执行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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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薛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