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605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宿城分公司与江苏天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1323民初2605号
原告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宿城分公司与被告江苏天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宿城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宿城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敬
书记员  刘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