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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222-2号 原告:***,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598600464Y,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健康西路140号2幢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亿诚(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郑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