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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222号 原告:***,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598600464Y,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健康西路140号2幢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称本案的工伤认定结果经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一审(2021)苏0812行初433号行政判决后,被告于2022年1月28日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尚在二审审理阶段,故本案原告受伤事实是否被最终认定为公司的工伤范畴,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必须以二审审理结果为依据。故特申请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涉及工伤产生的损失计算,故需以(2021)苏0812行初433号二审案件对于工伤认定的结果作为本案的裁判依据,而二审案件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郑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