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3民初4333号之一 变更保全申请人: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健康西路140号2幢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变更保全申请人:***,男,198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健康西路。 变更保全被申请人:***,男,195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小李集办事处。 变更保全被申请人:***,男,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变更保全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兴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变更保全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兴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女,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原告***、***与被告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作出(2021)苏0803民初433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5万元或**其他等额财产。2021年8月13日,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递交申请书,认为其公司银行账户已被冻结存款145万元,向本院提出申请对其中的85万元银行存款解除冻结,保留对60万元银行存款的冻结,由***、***自愿以位于淮安市淮安区熙悦花苑建筑面积为136.74平方米住宅作为担保。同日,***及案外人***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请求保留对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万元的冻结(银行账户为中国银行尾号4989),解除对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账户冻结,并解除对***所有银行账户的冻结,***和***自愿以两人共同共有的淮安市淮安区建筑面积为136.74平方米住宅作为担保,***、***对此变更保全措施表示同意。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银行53×××89账户的银行存款60万元; 二、解除冻结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银行53×××89账户的银行存款145万元; 三、*****和担保人***共同所有的淮安市淮安区不动产; 四、解除冻结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淮安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债权; 五、解除*****所有的淮安市淮安区熙悦花苑; 六、解除冻结***在中国建设银行尾号为1511账户、在中国农业银行尾号为1219账户、在中国银行尾号为6346账户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