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02民初7711号之一
原告:江苏群立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黄埔路2号黄埔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杨,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天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西城路300号君泰国际3栋170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群立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立公司)诉被告江苏天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泽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群立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3元,减半收取为566.5元,由原告江苏群立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郁苏
见习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