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05财保7号
申请人:南京准点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
法定代表人:张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伟亮,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西城路******iv>
法定代表人:吴同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南京准点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9043.9元的财产。申请人南京准点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准点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9043.9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高福罡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