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伟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159某某与某某、某某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民终21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7月15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城南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盐城市阜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大街149号。
法定代表人:曹京宁,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19)苏0923民初4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建华
审 判 员 赵 亮
审 判 员 李如旭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东祥
书 记 员 季 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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