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81民初44号之三
原告: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真州镇扬子东路157号。
法定代表人:周福忠,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真州镇新河路199号。
负责人:赵勇,清算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有为,江苏润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伟,江苏润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三星堆大道东段55号学府广场3区2-64号。
法定代表人:王淑芬,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庆斌
人民陪审员  田 勇
人民陪审员  徐 栋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任珂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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