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081民初2441号
原告: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真州镇扬子东路157号。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清算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长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长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经开国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
市龙泉驿区***扬路3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军天信(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密云区育才路9号檀营乡政府办公楼215室-342。
法定代表人:***美,该公司董事。
被告:四川昊园高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北京)
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经开国投集团有限公司、中军天信(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昊园高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睿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