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滨***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81执5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有为,江苏润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滨***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1081民初27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告滨***集团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240万元及自2016年12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由被告滨***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100万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70万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剩余的7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3000元,由被告滨***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此款由被告滨***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向本院缴纳。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3月17日、3月18日、3月21日、5月11日、8月12日、9月3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全部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查获被执行人滨***集团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有账户01090518200120103126296,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在中国银行有账户24×××16、25×××91,在交通银行有账户41×××79,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2、**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并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滨***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豫A×××**、豫A×××**汽车,去向不明,未能实际扣押。 4、**被执行人无证券、股票等登记信息。 5、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线索。 三、2022年5月5日、7月12日、8月31日,通过委托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滨***集团有限公司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2022年9月16日,因被执行人滨***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经全省关联案件查询,涉及滨***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3件,其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件,在执1件(即本案)。 2022年9月1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908366.67元,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后续执行措施,查获并查封被执行人滨***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豫A×××**、豫A×××**汽车,但未能实际扣押,本案中无法处置;此外,除查获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账户有零星余额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1081民初27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的名下的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张成河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莫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