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林铁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81民初42号之三 原告: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真州镇扬子东路15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真州镇新河路199号。 负责人:**,清算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有为,江苏润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润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铁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吉林北大壶开发区雪上项目综合训练中心B栋。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大连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延安路49号,联系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发达街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铁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邱 萍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任珂瑶